团体会员单位入会管理办法

2020-09-04 11:06:15

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第( 2019-03 )号

                                                               

团体会员单位入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促进本省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及其社会心理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入会管理办法。

一、申请资质

  1.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手续的心理咨询及其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机构。
  2. 各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规模、服务范围等申请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申请单位基础会员名额详见附件1)。

二、入会程序

  1. 填写并提交个人、团体入会申请登记表,个人资质及机构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资料审核。
  3.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费

经会员大会通过,申请团体会员单位的有效期为三年。会员单位应按期缴纳会费(详见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附件2),逾期不缴纳者视为自行退出协会。

四、权利义务

1、协会对认定的理事单位颁发证书及牌匾。

2、协会协助理事单位宣传、推广其在心理咨询及其社会心理服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并优先向有关部门、刊物推荐理事单位的成果。

3、协会每月由资深心理学者主持开展现场案例讨论与督导,会员单位可派员参加(名额详见附件3)以分享执业经验,提升专业水平。参加人员均须签署案例隐私保护协议。

4、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学术及经验交流会议,其他活动(如临床实习、培训、个人成长、个人督导、工作坊等)不定期举办(会员单位优惠政策详见附件4),请关注协会网站通知或微信群公告

5、团体会员单位每年至少在协会平台开展一次与专业相关的公益交流活动。

6、团体会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如需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或与协会联合开展活动,需提前15天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活动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开展,协会委派一位工作人员作为协会督查参加活动。如为经营性活动须向协会提交管理费(详见附件5),公益性活动则不收取管理费。

7、未经协会审核同意,不得以协会及会员、理事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协会不承担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责任。

8、该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修订)

2019816

附件

 

附件1申请单位基础会员

该机构有10名以上工作人员加入协会个人会员,可申请会员单位;20名以上加入协会个人会员,可申请理事单位;30名以上工作人员加入协会个人会员,可申请常务理事单位。

附件2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

每次办理团体会员单位需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会员单位1000/年,理事单位会费为2000/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年。

附件3现场案例讨论与督导会员单位可派人数

协会每月由资深心理学者主持开展现场案例讨论与督导。会员单位每月可参加1人次,理事单位每月可参加2人次,常务理事单位每月可参加3人次。参加人员均须签署案例隐私保护协议。

附件4协会组织学术活动及经验交流等团体会员单位优惠政策

1、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及经验交流会议,会员单位享有有效会员数20%的免费名额,其他会员参会可享受团体会员优惠政策。

2、协会举办的其他活动(如临床实习、培训、个人成长、个人督导、工作坊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可享受团体会员优惠政策。

附件5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

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须提交经营额的5%作为协会管理费,如为公益性活动则不收取管理费。